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 > 安全生产 > 详细
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:严禁未携带标识卡人员下井

发布时间:2021-11-15 文字大小: |

        日前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《关于加强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指出,严禁未携带标识卡、人卡不符、一人多卡等人员入井。

  《通知》提出,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。具体而言,煤矿应当建立完善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制度,严格落实井下人员考勤管理、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(以下简称系统)使用管理等各项措施,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相关职责,加大对人员入井及作业期间随身携带标识卡的抽查力度,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按规定携带标识卡。

  在严格入井人员标识卡管理方面,煤矿应当严格落实标识卡入井管理措施,井口检身人员要严格检查入井人员随身携带标识卡情况,严禁未携带标识卡、人卡不符、一人多卡等人员入井。按规定在各人员出入井口设置检测装置,检测标识卡工作状态和唯一性,检测发现异常情况时,装置能够及时向井口检身人员及携卡人员本人发出信提示信息。

  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要规范使用系统管理功能。煤矿安装使用的系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,具备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、出入井时刻、下井工作时间,出入采区、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和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、出入重点区域时刻、工作时间等显示、查询等功能,以及超时、超定员总数及人员的报警、查询等功能。

  同时,在规范定位分站安装设置上,《通知》明确,煤矿应当将系统定位分站设置在便于读卡、观察、调试、检验及相对安全的位置。对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、限制区域存在监测盲区的,应当及时补充定位分站。采掘作业地点变化时,应当及时调整、更新定位分站位置及名称,确保分站设置满足人员位置实时监测需求。

  《通知》特别强调,严禁篡改、过滤上传数据。煤矿应当确保系统数据与上传数据一致,上传数据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满足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《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煤安监办〔2019〕42号)中附件3《煤矿感知数据采集规范(试行)》的有关要求。严禁煤矿和系统生产厂商采用软件、插件等方式对数据进行篡改、过滤。

  在提升应急联动能力方面,《通知》指出,煤矿应当实现多系统间的数据共享及应急联动,系统与安全监控、应急广播等系统应当融合,在发生异常情况时,自动完成人员通知、语音广播、撤人告知等指令的执行。

  此外,针对运维管理环节,《通知》强调,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加强对系统使用管理的培训,提高运维人员使用维护技能,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。参照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模式,建立完善管理、考核、巡查制度,实行专人值守,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态,发现问题及时维护。系统生产厂商应当及时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。

  在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,鼓励使用先进适用技术。煤矿应当结合实际情况,推广使用具备精确定位功能的系统,提高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的准确性。积极应用图像监视、虹膜考勤、轨迹路线比对分析等先进适用技术,实现双系统或多系统数据比验功能,为杜绝无卡、替人带卡入井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。

【打印本页】 【返回顶部】 【关闭窗口】